”四个特点,并以此作为尺度,对清z.府修律活动展开批评。他在文中指出:
季世士人,虚张法理,不属意旧律,以欧、美有法令,可因儴之也。虏廷设律例馆,亦汲汲欲改刑法,比迹西方。其意非为明罚饬法,以全民命,惩*宄,徒欲杜塞领事法权,则切不问是非,惟效法泰西是急。法律者,因其俗而为之约定俗成,案始有是非之剂。故作法者当问是非,不当问利害,今以改律为外交之币,其律尚可说哉!虏廷暬御无足道,诸士人醟湎于西方法令者,非直不问是非,又不暇问利害,直以殉时诡遇,又愈在虏廷暬御下矣。
可以看到,章太炎强调制定法律关键在于“因其俗而为之约定俗成”,对于历史上长期形成社会道德、风俗应予以充分重视,使法律条文能和广大民众生活习惯相吻合,在维护社会基本秩序、改革那些已经不适合时代风气社会弊端同时,不去人为破坏民间行之已久基本生活方式。这样法制建设,才能达到“是非之剂”效果。然恰恰相反,清廷猝尔效仿近代西方(包括明治维新之后日本),照搬后者法律条文进行修律,很大程度上只是出于现实利害考量,而未仔细思考如何让新式法律与中国社会接榫,这样做很难达到创立良法目标。当然,这里所谓“约定俗成”,也并非仍旧贯,不事更张。
此外,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因素在中国体现得越来越明显,章太炎对中外资本力量在中国扩张十分警惕,担心在创办新政、发展工商业名目下,广大平民遭受新压榨与剥削。因此,在《五朝法律索隐》中,章太炎着重表彰五朝法律“抑富人”特征。他强调:“夫訾议法律者曰:法律所以拥护z.府与货殖民。余省汉土诸律,徒有拥护z.府者,未有拥护货殖民者。数朝所定,虽良楛殊,幸无拜金之辱。”在他看来,中国传统社会重农耕,经商之人位于四民之末,儒家伦理反复讲求义利之辨,历代法典大体皆以保护乡里基本秩序为职志,商业行为在某时期或许显得较为活跃,但总体上并不被国家权力赋予过高地位。在这样政治文化熏陶下,“贵均平、恶专利、重道艺、轻贪冒者,汉人之国性也”。虽然近代中国需要发展工商业,提高生产力,可是不能因此而忽视这过程中普通民众生活状况。五朝法律固然不能照搬来当下,但其中透露出立法精神,却能成为审视法律改革、思考何谓良法历史参考。
进步而言,清z.府在1903年成立商部,作为管理工商事务中央机构。随后商部颁布系列鼓励发展近代资本主义经济法律,如19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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