者可以超脱法制管束,而作为军主帅曹操,在战马受惊、无意中践踏麦田之后,却能清醒地认识到自己不能执法犯法,否则难以服众,并以割发代首方式自惩,这种严于律己精神,还是难能可贵。
不过,曹操些令法对于士兵过于严酷,有甚至不近情理。如《步战令》规定士兵私逃回家斩首,超过天,其家人不把他抓起来,也不向官府报告,与之同罪,也即同样要遭到斩首处罚。这里不免要发生个问题:如果士兵逃跑后并没有回家,“超过天”后怎办呢?就把其家属杀掉吗?这显然是不近情理。这种做法虽并非曹操首创,但在曹操手里却有某些发展。如按旧法,士兵逃亡后处死其妻子,但曹操却担心这样做仍不能杜绝士兵逃亡,还要进步加重处罚。有个叫宋金士兵逃亡,家中有母亲、妻子及两个弟弟,执法官奏请全部杀掉(父母、妻子、兄弟全部处死,称“夷三族”)。后来还是高柔说,士兵逃亡后也有后悔,如果不杀其家人,他还有可能回来,如果杀他家人,他倒要死心逃亡。曹操这才没有杀宋金父亲和弟弟,但妻子还是被杀掉。此外,还有执法不公正及仅凭时好恶妄杀无辜情况,这些,反映曹操性格中残忍好杀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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