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斯蒂芬认为,后来穆勒已经偏离英国自由主义传统。因此,《自由·平等·博爱》中所叙述观点是与对穆勒批评交织在起,当然,与其说斯蒂芬是对穆勒学说攻击,不如说是种重要修正。斯蒂芬认为自由是有秩序自由,平等是法律之下平等,而博爱则是种与自由社会不相同价值。这种理解正是本书最重要特点,值得们予以充分关注。
斯蒂芬曾就读于剑桥三学院,师从《古代法》作者,大名鼎鼎梅因爵士,后从事律师职业,随后赴印度,步梅因后尘,出任总督议事会法律专员,最后担任女王法院法官。在法律职业之外,斯蒂芬还喜欢书写评论短文,该书最初就是以连载形式刊登于报刊。斯蒂芬有大量法律著述,其中最出色莫过三卷本《刑法史》。但是斯蒂芬对思想界最大贡献并非其法律作品,而是这本政治评论文集《自由·平等·博爱》。
与穆勒不同,斯蒂芬并非位单纯学者,而是有着丰富司法经验,因此本书充满着许多有趣法律和生活事例。与穆勒作品相比,本书在逻辑上也许并不严谨,但其生动性却远甚筹。咄咄逼人逻辑论证自有种蛊惑人心力量,但是人类从未完全居住在逻辑论证之中,尘世中万物,许多是无法为人造逻辑所涵盖。在人类历史中,削足适履逻辑命题曾经给人类带来灾难性后果。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:“法律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。”们宁愿自己生活在前人经验积累法律之中,而非强有力逻辑推导法律命题之下。
今天,在中国刑法学界,亦有许多宏大逻辑命题,人造超级词汇,营造种人为学说对立,诸如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站队、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比拼,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文斗。斯蒂芬《自由·平等·博爱》对m;主社会三个大词批驳,也许可以让们警惕模糊性词汇所带来狂热,走出理性自负。
、秩序下自由
自由,是个极其含糊词语,“没有个词比自由有更多涵义,并在人们意识中留下更多不同印象”[82],它似乎包含可以想象任何事情,难怪卢森堡夫人不禁感喟:自由,多少人假汝之名……
穆勒伟大之处在于,他从消极方面给予公民自由清晰描述:“若社会以强迫和控制方式干预个人事物,无论是采用法律惩罚有形,bao力还是利用公众舆论道德压力,都要绝对遵守这条原则。该原则就是,人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行动自由,无论干涉出自个人还是出自集体,其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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