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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鹰吃小鸡 > 宋徽宗 > 第四章 选择新法(1102—1108)

第四章 选择新法(1102—1108)(19 / 32)

,早在1105年,蔡京就已经厌倦对提出建议进行无休无止辩论,因此他会将奏疏草案秘密呈递给徽宗,请求徽宗御笔手书其内容。据说蔡京有次因不喜欢项减少三省*员人数提议,请求皇帝御笔下诏。徽宗圣旨中有句话是蔡京提出:“当丰亨豫大之时,为衰乱减损之计。”[94]由于“笔”既可以指代自己写文章,也可以仅指代书法,因此,“御笔”这个词也就可以理解为仅仅由徽宗誊写奏疏。然而,即便在这种情况下,人们仍然认为皇帝是诏书作者,蔡京哪怕只提出句话,也会被视为有些不合法。到南宋,有些人猜测御笔手诏并非全部由皇帝自己书写,有人怀疑某些宦官应对此负责,还有人则怀疑有宫中女官代笔。《宋史·梁师成传》记载,梁师成负责处理御笔手诏,并训练手下些人模仿徽宗字体。他们模仿得非常成功,竟至无人能辨其真伪。[95]但另方面,徽宗每星期亲自书写两份诏书,也并非不可能。毕竟,有些诏书内容很短,大多是因某位正在等待大臣而写,这几乎不用花费什精力。根据蔡京记述,徽宗在1115年临幸他府邸时,当场索取纸笔,对困扰蔡京件事写下诏书。[96]当然,如果徽宗选择这样做话,也完全可以指派宦官或宫女代劳,以他名义书写御笔手诏。

徽宗发现,长期以来,让大臣执行圣旨都是个难题,无奈之下,他下令加重对无视御笔手诏惩罚。他写道,尽管大臣们知道朝廷制定法律,但并没有自觉遵守。“比降特旨处分,而三省引用敕令,以为妨碍,沮抑不行。如或以常法沮格不行,以大不恭论。”旦御笔手诏已经对某事做出决定,若再以诏书有违先前法律为由拒绝执行,就将以抗旨罪名受到处罚。第二年,徽宗下令,御笔手诏对法律案件结论是最终,不得再向中书省上诉。随后又颁布项法令,规定:若延误御笔手诏执行,负责传旨*员应受到惩罚。哪怕延误天,也可能会受到两年劳役拘禁,若是延误两天,就可能被流放三千里。[97]

当然,没有哪位皇帝会从官僚机构角度来看待这些官僚程序。徽宗愿意为各种目拿起御笔,倒也容易理解:有时是为让他喜欢某个人高兴,有时是为避开他无法控制官僚程序,有时甚至是为直接迎合*员与臣民需要。随着时间推移,他诏书涉及范围越来越广泛,也越来越不拘格。对徽宗而言,御笔是种非常重要政治工具,不能闲置太长时间。

徽宗是否像传统史家通常认为那样,试图将些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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