电子邮件,标题为“Gendis”,理查德·富兹发至
·从而在法庭上取得轰动性胜利:大卫·马格利克(DavidMargolick),《吞噬微软人》(TheManWhoAteMicrosoft),《名利场》(VanityFair),2000年3月1日。
·有个案例展现他毫无底线风格:约翰·R.威克(JohnR.Wilke),《博伊斯就是博伊斯,在佛罗里达展现又个法律传奇》(BoiesWillBeBoies,asAnotherLegalSagainFloridaShows),《华尔街日报》,2000年12月6日。
·在迈阿密州位法官驳回起诉后:同上。
·其中之是麦克德莫特律师事务所记录管理员布莱恩·麦考利份证词:希拉洛斯公司等诉富兹药业有限公司等,布莱恩·B.麦考利声明,华盛顿,2012年1月12日。
·但在五天后份回复中:信函,日期为2012年1月17日,大卫博伊斯致埃利奥特·彼得斯(ElliotPeters)。
·他还提议与董事会当面会晤:信函,日期为2012年6月7日,理查德·富兹致唐纳德·L.卢卡斯、钱宁·罗伯特森、T.彼得·托马斯(T.PeterThomas)、罗伯特·萨皮利奥(RobertShapiro)和乔治·舒尔茨。
·他收到唯回复来自博伊斯:信函,日期为2012年7月5日,大卫·博伊斯致詹妮弗·石本(JenniferIshimoto)。
·1992年,约翰刚从法学院毕业:特雷克斯集团诉理查德·富兹等,No.1:1992-cv-0941,美国地区法院哥伦比亚特区法院,约翰·富兹于1993年2月17日所作证词,华盛顿,第118–154页。
·当时,理查德·富兹正与世达客户、重型设备制造商特雷克斯集团(TerexCorporation)处于法律争执中:《制造商因飞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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