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并宣称自己有加以惩罚权力,而这
点又与其谨慎
行事作风矛盾。据此,方木认为凶手似乎有某种人格分裂
趋向。表面上,他是
个内向、沉默、待人接物彬彬有礼,人际交往正常
人,而在她
内心深处,有独特
价值观念,渴望被瞩目及认可,同时表现出对他人
漠视,甚至是物化
心态。
从凶手既往犯罪属性来看,方木认为第47中学杀人案并非凶手
初次作案。他应该有犯罪前科,并可能受过刑罚。此外,方木还重点分析
凶手在现场实施
惯技行为、标记行为以及反侦查措施。
所谓惯技行为,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,相对固定
行为模式。从这三起系列杀人案来看,凶手习惯单独作案,切犯罪前经过周密策划。精心选择作案时间及点点。并且,凶手都对死者进行过
段时间
守候与跟踪。从犯罪手段来看,凶手都采取
先控制(钝器敲击及药物麻痹),继而杀害
过程。在方木看来,凶手这
做并不是出于对自身犯罪能力
不自信,而是不让搏斗破坏“报应仪式”
完美。以第47中学杀人案为例,如果直接至魏明军于死地,恐怕就会使犯罪现场
震撼效果大打折扣。至于加害方式,三起案件有
个明显
共性,拿就是凶手都不曾直接杀死被害人,而是借助某种外力使被害人慢慢死去,即失血、溺水、纵火。魏明军和吴兆在死前都出于意识清醒状态,即使姜维利,也曾在水囊中有过短暂
挣扎。这似乎意味着凶手在剥夺死者
生命之前,曾给对方追悔
机会。然而,这种追悔并不是为
减轻报应程度,而是增加被害人临死前
心理恐惧,以及增加公众对这种“报应仪式”
心理震撼效果。上诉惯技行为能够证明凶手与被害人之间并无生活上
交集,且犯罪预备活动充分,作案手法愈加熟练,自居为惩罚者
心态强烈。
所谓标记行为,则是指犯罪行为人为满足满足心理上或情感方木
需要而实施
种特殊行为方式。从有据可查
连环杀人案件来看,凶手在现场留下标记行为
不胜枚举。例如“恶魔
门徒”理查德・拉米雷兹。他在1984年至195年期间,在美国洛杉矶连续犯下多宗命案。在犯罪现场,他都会留下特殊
标记――
个倒转
五角星。载入“约克郡屠夫”皮得・萨特克里夫。他在1975至1980年期间,在英国多地杀死13个女人。作案后,他喜欢在被害人手里塞入
张五英镑面值
钞票。这些标记行为
共同点事并非实现犯罪目
所必须
。因此,可以明显地反映出犯罪行为人
特殊心理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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